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中国网直播12月21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前门西大街1号)一层代表接待室举行。发言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是现场实录: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本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加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新的调整?比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否有新的变化?对于收养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是否考虑规定预防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岳仲明: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
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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